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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02年11月11日
按:为巩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建设成果,规范各类青少年绿色林、园的建设和管理,陕西团省委于近日制定了《陕西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绿色文明园管理办法》。现全文刊发,请各地借鉴。
陕西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绿色文明园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伟大号召,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参加形式多样的植护环保实践活动,使各类青少年绿色林、园的创建和地方重点项目的建设互为促动,共同发展,全面深化和推动我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促进创建“绿色文明园”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绿色文明园”活动是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青少年为主体,以倡导树立生态环境意识和绿色文明意识为核心,以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美化)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植护实践活动。
第二条创建“绿色文明园”活动在全省机关、学校、厂区、营区、社区、街道等单位和集体中开展。
第三条创建“绿色文明园”活动旨在通过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植绿护绿、美化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植护实践活动,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少年致力于生态环保事业的精神风貌,使全省青少年和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绿色文明意识明显增强。
第四条由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绿色文明园”创建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制定考评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保证创建活动富有实效。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绿色文明园”的基本条件:
1。创建活动以青年为主体,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
2。创建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90%以上,要求有科学的规划实施方案,林、草、花卉合理搭配,具有绿化、美化本地区、本单位环境的青少年绿化林、园。
3。有青少年志愿者植绿护绿队,并制定有严格的管护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带动更多的青少年亲历保护母亲河实践,在实践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绿色文明意识。
第三章评定和命名办法
第六条陕西省“绿色文明园”的评定命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分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接受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或团委)申报的“绿色文明园”的命名申请,每年开展一次评定命名活动。
第八条各市(区)应在本地区开展创建“绿色文明园”活动,命名市(区)级“绿色文明园”。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省上有关单位举行“绿色文明园”命名授牌仪式。
第十条对获得省级“绿色文明园”称号的青年集体要大力宣传,同时,各获奖单位可参照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陕西省“绿色文明园”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绿色文明园”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绿色文明园”实行挂牌制度。牌样由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计统一试样,分层制作颁授。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绿色文明园”统一使用江总书记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题字“保护母亲河”字样,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保护母亲河”为红色,“绿色文明园”为绿色,落款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绿色文明园”。
第十四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绿色文明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省青少年保护母亲河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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