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母亲河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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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办法
 

保护母亲河网站  www.momriver.org 2007年04月28日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共同实施的一项大型群众性生态公益事业。它以保护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黄河、长江及其它主要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主题,动员广大青少年,在母亲河流域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为母亲河更好地造福中华民族做贡献。
  保护母亲河工程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关键。保护母亲河行动实施以来,按照工程化建设、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在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和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立项建设了一批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工程。这些工程不仅用实实在在的成果回报了社会公众对母亲河的爱心,而且有效地改善了项目实施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一批青少年生态环保教育基地,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为适应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母亲河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3月31日后立项建设的保护母亲河工程,此前的工程按《"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一、工程类型
  保护母亲河工程可分为全国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重点工程的管理进行规定,地方重点工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全国保护母亲河重点工程的类型:
  1.重点资助项目(与国家相关部委合作的工程),命名格式:"保护母亲河行动重点工程水土保持**(绿化、草原、环保)项目"。
  2.青少年绿色家园,命名格式:"保护母亲河行动**青少年绿色家园"。
  3.纪念林,命名格式:"保护母亲河行动**纪念林"。
  二、资助资金标准及构成
  1.重点资助项目
  重点资助项目原则上按200元/亩的投资标准设计建设。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180元/亩的标准资助(包括全国领导小组面向社会筹集100元/亩,国家部委专项投入80元/亩),相关地方政府投入不少于20元/亩。如全部工程实际费用低于协议规定的投资总额,全国领导小组可将剩余资金用于扩大资助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如工程费用超出上述标准,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
  2.青少年绿色家园
  青少年绿色家园原则上按200元/亩的标准设计建设。  
  全国领导小组按80元/亩的标准资助(由全国领导小组面向社会筹集),相关省级团委和地方政府投入不少于120元/亩。
  3.保护母亲河纪念林
  保护母亲河纪念林原则上按200元/亩的标准设计建设。
  全国领导小组按200元/亩的标准资助(由全国领导小组面向社会筹集),相关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套投入。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类型与规模
  (一)引用标准
  GB/T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5773-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T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1-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程
  GB/T 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T 6001-1999 育苗技术规程
  GB/T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1.全国保护母亲河重点工程必须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绿色工程须是甲级)专业设计等级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设计。
  2.地方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由地方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确定。
  (三)建设规模与实施周期
  重点资助项目建设本着积极努力、适度规模、量力而行的原则,面积控制在1万亩以内,实施期两年,其中一年建设期,一年管护期,第二年末竣工验收。
  青少年绿色家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大于2000亩,纪念林的规模以2000亩至5000亩为适度.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为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植绿护绿、劳动实践、素质拓展、休闲观光、环保交流提供场所。
  四、项目的申报立项
  (一)申报立项条件
  1.重点资助项目
  (1-1)申报项目原则上位于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区域;
  (1-2)项目用地主要为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以及退耕还林地,且相对集中连片;
  (1-3)有详细科学和符合水土保持、造林种草规范要求的规划;
  (1-4)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申报地政府配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二部分有关规定落实,同时每年再为项目负责机构(项目办公室)匹配不低于工程当年总投入2%左右的年度工作经费;
  (1-5)工程项目要有健全的管理运作机制(土地承包关系、产权确定、资金管理、营建管护等);
  (1-6)项目法人必须在银行金融单位开设工程项目专户,建立专帐,并由金融单位出具地方政府所  配套的相关资金证明。
  2.青少年绿色家园:
  (2-1)申报项目原则上位于城区、城市(中心城镇)近郊以内,交通便利;
  (2-2)项目用地为规划林地、绿地;
  (2-3)有详细科学和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
  (2-4)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申报地政府配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二部分有关规定落实,同时每年再为项目负责机构(项目办公室)匹配不低于工程当年总投入2%左右的年度工作经费;
  (2-5)工程项目要有健全的管理运作机制(土地承包关系、产权确定、资金管理、营建管护等);
  (2-6)项目法人必须在银行金融单位开设工程项目专户,建立专帐,并由金融单位出具地方政府所配套的相关资金证明。
  3.保护母亲河纪念林:
  (3-1)申报项目原则上位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
  (3-2)项目用地主要为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以及退耕还林地,且相对集中连片;
  (3-3) 有必要的科学规划;
  (3-4)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申报地政府配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二部分有关规定落实;
  (3-5)工程项目要有健全的管理运作机制(土地承包关系、产权确定、资金管理、营建管护等);
  (3-6)项目法人必须在银行金融单位开设工程项目专户,建立专帐,并由金融单位出具地方政府所配套的相关资金证明。
  (二)立项申报材料及内容
  包括立项申请报告、论证及推荐意见和项目建设方案。
  1.立项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严谨的技术论证并作出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推荐意见。
  2.项目建设方案
  按下列内容分别编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方案
  (2-1)项目区域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及建设的背景,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状况,林地状况及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危害及治理情况,项目区劳务能力。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2-3)项目建设的内容及规模:包括工程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小班划分、治理区划分、林种结构规划和立地类型表、造林模型表、治理模式表、苗木需求量表、林道、防火线、以及生物防火林带、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灌溉方案的设计等基础性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投资预算(指项目总投资、分项投资及资金安排)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和项目总体评价。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还包括各项治理措施规划,单项工程设计,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国家标准GB/T15772-1995)。
  (2-4)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对策、措施: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科技支撑保障措施、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应用、"五项制度"运作机制的运作情况、生态环保意识宣传教育情况、信息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
  (2-5)附图、表:包括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图,项目区域规划图、位置示意图,工程量(指总用工量、分项用工量、总用苗量及其它辅助材料的需求量等)表、资金预算表等必要图表。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附图还包括水土流失现状图,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措施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
  (2-6)有关附件。
  3.年度作业申报材料及内容
  (1)年度作业申报材料:省(区、市)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申请审批年度作业的报告,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的审查意见。
  (2)年度作业设计及内容
  (2-1)调查设计说明书
  (2-1-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区地理位置,土壤(水土流失)、气候、植被、劳力、灌溉条件等状况;
  (2-1-2)工程建设规模及小班划分、治理区划;
  (2-1-3)造林模型(治理模式)设计;
  (2-1-4)工程建设安排及苗木、林区防火线以及生物防火林带等基础性设计;
  (2-1-5)工程建设保障措施、要求;
(2-1-6)建立信息档案管理体系。
   (2-2)作业施工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10000),包括小班建设设计记载表和施工小班一览表。]
  (2-3)产权落实情况:工程小班责任划分及相关负责人明细表,小班承包责任书等。
  4.申报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团委、绿委、水利(水保)、林业等部门作为项目负责机构(项目办公室原则上设于团委)提出,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区、市)领导小组申报。
  5.申报数量:各省(区、市)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全国重点资助项目(绿色工程项目或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6.审批单位: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确认可行后向全国领导小组推荐,全国领导小组终审批复。
  7.审批程序
  (1)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组织专家及时对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作业设计进行技术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向全国领导小组作出考察、审核报告。年度作业设计的审核以上一个年度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为前提;
  (2)全国领导小组依据专家组的审核、监察验收报告,召开办公会议对申请立项项目或年度作业设计进行最终审定;
  (3)项目批复和年度作业设计批复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程部主任、基金部主任与兼任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一位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相关司局的负责人依照"一致同意"原则,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全国领导小组领导签发。
  8.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前省(区、市)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申报全国重点资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各全国重点资助项目将下一年度的作业设计报全国领导小组。
  五、工程的管理
  "保护母亲河工程"项目遵循工程基本建设的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产权预先确认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资助资金报帐式拨付制、工程建设监察制和竣工移交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制
  1.法人主体:申报单位(含县)为项目法人主体,行政负责人为项目法人。
  2.法人权责:
  (1)严格按照申报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及后期管护;
  (2)每年及时将第二年的工程项目作业设计或项目计划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3)承担工程项目全部法律责任;
  (4)行使全国领导小组授予的其它权力;
  (5)承担全国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义务。
  3.法人资格期限:
  项目一经批准自动取得,工程项目全部实施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自动消失;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淤地坝、骨干坝等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法人终身负责制。
  (二)实行产权预先确认制
  在签订《"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资助协议》后,由相关项目法人依照全国领导小组正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对外实行工程产权预先确认招标。
  1.年度工程项目的产权投标落实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明确土地使用权,并确定林权所属。
  2.项目法人及时将落实清楚的自然人或法人、林权所属明细表(包括规划实施前已经拥有规划中区域工程产权的产权人)抄送省(区、市)领导小组,经省(区、市)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
  (三)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1. 工程招投标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上一节所涉及的工程建设产权预先确认的招标,主要是落实工程的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工程建设的造林工程和水保工程施工的招投标事宜。
  2.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本着规范、科学、公正的原则,要建章立制,对外施工项目要全部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方式选择正规施工承包单位。工程只能进行一次性招标,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进行转包。严厉杜绝转包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资助资金报帐式拨付制
  1.资金报帐条件:全国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每年度进行实地监察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按预算计划报帐。
  2.报帐程序:由项目办公室准备报帐单据,并经项目法人负责人审签,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每年一次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拨付。
  3.年度资金拨付:重点资助项目年度工程资助资金报帐原则上采取"3:5:2"制,即项目建设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即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总资助款的30% );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拨付年度作业资助资金(总资助款的50%,含地方配套资金);其余2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青少年绿色家园和纪念林的拨款方式须经全国领导小组和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4.资金拨付期: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一般在该年度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的1月内拨付到项目专用帐户。
  5.资金管理:全国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所筹资金使用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工程项目资助资金。
  项目资金设立专门帐户,由项目办公室专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建立资金管理和控制系统并接受上级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建立资金的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审核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错误、杜绝漏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五)实行工程建设监察制
  1.全国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进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察和监控。
  2.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求自建组织工程监理队伍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对项目分阶段和全过程的监理,并签定监理合同,监理公司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六)实行竣工移交制度
  1. 全国重点资助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组织工程项目的移交,由项目法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管护措施,确保项目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各级团组织协助做好管护工作。
  2. 将"保护母亲河工程"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设范围。 "保护母亲河工程"是一项长期性、大型群众性的社会生态公益事业,是以生物措施营造林工程为主体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区多数分布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将"保护母亲河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或地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付出给予一定的补助专项资金。
  六、检查、验收
  (一)主体:全国领导小组专家组,会同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二)范围:所有"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项目。
  (三)验收步骤:项目法人组织项目自查,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全国领导小组专家组实地核查验收。
  (四)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检查验收、竣工检查验收和不定期检查。
  1.年度自查、复查和验收:
  (1)项目法人在年度作业结束后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2)省(区、市)领导小组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组织省级专业设计单位,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工程项目的复查,并将复查报告及项目检查验收申请报告会同项目年度作业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3)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根据省(区、市)领导小组的复查报告及申请报告,审核认可后,组织专家组实地核查验收。
  2.竣工检查、验收:
  (1)项目法人在工程最后年度作业完成后,经一个完整生长期,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竣工自查,自查率达到100%,主要核实面积、工程造林保存率、水保工程的保存完好度和效率。同一年,向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省(区、市)领导小组在对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自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初步审核认可的前提下,组织省级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复查,省级复查面积不得小于工程项目面积的20%,并出具复查报告和竣工申请报告,会同项目区检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一并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3)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根据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的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经严格审核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方组织专家组实地检查评估验收。全国竣工验收抽查面积不低于10-15%。
  3.不定期检查:
  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组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作为对工程项目质量监察评估的重要方式。
  (五)检查验收标准、要求
  1.绿色工程专业检查、验收的质量标准、要求:
  (1)项目建设面积:工程项目建设面积核实率100%;
  (2)乔、灌、草合格率:当年成活率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成活率在90%以上(含90%),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地区,成活率在75%以上(含75%),经补植三年后乔木林地保存率分别为95%和85%,灌木林地、草地分别达100%和90%;林木分布均匀,群体结构合理;
  (3)育苗:按国家颁布的《育苗技术规程》要求;
  (4)其它:森林病、虫、火、鼠、畜"五害"和林地资源消耗量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2.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业检查、验收标准和要求:
  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执行。
  3.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检查内容、要求:
  (1)组织领导
  (1-1)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成效评价,行政、技术责任制落实情况;
  (1-2)《"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资助协议》执行、落实情况;
  (1-3)宣传发动情况。
  (2)资金管理
  (2-1)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2)资金投向情况及效果;
  (2-3)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3)项目管理
  (3-1)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2)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综合性有效管理情况;
  (3-3)严格按国家规定有关档案管理情况。
  4、检查验收后,整理有关资料并严格归档。
  七、审计
  1.除第一次拨款外,每次拨款前,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项目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2.有关审计的其它事宜依据《"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八、文化标记
  各全国重点资助项目区的显著位置均须有明确的文化标记。
  1.标记正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立项单位、建设单位和保护母亲河行动标识,其中"保护母亲河"字样用江泽民同志手书。
  2.标记背面应写明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实施周期、项目法人、承建单位和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简介等(全国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项目规范具体内容)。
  3.标记的材质、大小、外形及文字大小、格式不限,各项目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九、奖惩
  1、全国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国重点资助项目实行质量检查评估,财务审计,并根据工程项目综合建设情况,予以奖惩;
  2、工程建设中出现资金使用、建设质量等问题时,本着从严原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即取消项目所在省(区、市)以后全国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领导小组。
  2、各地可依照此办法制订地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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