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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母亲河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批准,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设立的专门奖项。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于2000年制定下发了《“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青联发〔2000〕17号)。依据该办法,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已经成功评选表彰了两届“母亲河奖”,树立了一批致力于传播“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实践,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及海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指导“母亲河奖”的评选工作,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总结以往评选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现将修改后的办法下发各地,望遵照执行。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为我国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母亲河奖”获得者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不受国籍、职业限制。
第四条“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代表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评委会由席位评委和特约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特约评委由生态环境领域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部分媒体负责人,部分高校和网络媒体等组成。每位评委会成员享有一票投票权。 每届评选时,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采用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约评委中随机邀请本届特约评委20名左右,与席位评委共同组成当届评委会。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报“母亲河奖”。 (一)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在保护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大大小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中成绩卓著; (二)积极宣传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大意义,大力传播生态环保知识,创作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作品,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影响广泛; (三)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效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重要支持。
第七条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奖励基金”,接受国内外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冠名权,即“母亲河(***)奖”。捐助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授予“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 “母亲河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母亲河奖”每年评选5名左右。对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每届可视情况评选“母亲河特别奖”,以表彰对保护母亲河行动有突出贡献的人士,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一条“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向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及社会发布评选通知及公告。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主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可按照第六条有关要求推荐候选人。个人也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或推荐他人。候选人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向自荐人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外候选人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分类,向评委会席位评委提交候选人材料。经评委会席位评委初评后,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得票数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按1:1.5的比例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报送当届评委会。 (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委托正式候选人所在地方(县及县以上)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或团组织,在正式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有关媒体刊登正式候选人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国外获奖者,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如有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评选标准的,评委会可以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召开当届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得票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产生当年的“母亲河奖”获得者。 (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二条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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