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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保护母亲河网站  www.momriver.org 2007年0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绿委、人大环境资源与保护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水务)厅(局)、农业(畜牧)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厅(局)、青基会:

  “母亲河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批准,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设立的专门奖项,已成功举办两届,树立了一批致力于传播“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实践,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为大力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感召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踊跃参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贡献,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第三届 “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扩大宣传。“母亲河奖”的评选表彰过程是教育引导青少年积极践行生态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要积极拓展宣传载体,广开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宣传,努力扩大“母亲河奖”的知名度和社会覆盖面。要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了解评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积极报名参选。
  2.认真举荐。要深入挖掘各行各业涌现出的环保典型,严格执行《“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附件1)的有关规定,按照参评条件和有关程序积极举荐候选人,把好质量关。要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确保推荐人选政治上过关,事迹真实感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3.按时申报。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或个人自荐者,要认真填写第三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附件2),于2004年7月30日前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青农部
  邮 编:100051
  联系人:黄大伟 尹虓
  电 话:010—85212012,85212234
  传 真:010—85212015
  网 址:http://www.momriver.org


附件:1.《“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第三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表格下载)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为我国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母亲河奖”获奖者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不受国籍、年龄、职业限制。

  第四条“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或单位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五条评委会由评委和特约评委组成。评委由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负责人、生态环境领域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主要媒体负责人组成。特约评委由我国部分高校和网络媒体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
  (一)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在保护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一一大大小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中成绩卓著;
  (二)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大力传播生态环保知识, 创作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作品,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影响广泛;
  (三)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效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重要支持。

  第七条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奖励基金”,接受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并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冠名权,即“母亲河(***)奖”。捐助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授予“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母亲河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母亲河奖”每年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其中包括2名左右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向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及社会发布公告。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主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可按照第六条有关要求推荐参评人选1名。个人也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或荐他。参评人选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外候选人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初选,按1:1.5至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评委会。
  (三)评委会对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对正式候选人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须超过半数)产生当年的“母亲河奖”获得者。
  (四)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委托“母亲河奖”获得者所在地方(县及县以上)保护母亲河领导机构或团组织,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国外获奖者,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评选标准的,由评委会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
  (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一条任何时候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团中央青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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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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