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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绿委、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环保局(厅)、林业厅(局),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一年来,各地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大力培育生态文化、广泛开展生态体验活动、积极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涌现了一大批勇于创新、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的集体和个人。
保护母亲河行动已经实施了5个年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推动保护母亲河行动迈向新的台阶,更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03年度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各级团组织、绿委、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农业、环保、林业及其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一)先进集体条件
1.高度重视保护母亲河行动,将其作为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重点工作予以实施,工作部署及时、措施得当,在当地产生了良好影响;
2.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及时完成上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培育生态文化、开展生态体验、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3.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工作内容,积极探索保护母亲河行动运作机制,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深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经验。
(二)先进个人条件
1.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各种活动,活动组织得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带头参加保护母亲河的实践活动,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3.积极为保护母亲河行动建言献策,提供物力、人力、政策、技术、咨询等支持,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评选名额和方式
本年度评选集体、个人各150个。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形式进行,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参评条件和分配名额严格初审、择优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评定。
三、表彰与奖励
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将联合对荣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评选表彰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褒奖典型,激励他人,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深入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要予以充分认识,认真组织,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在当地层层开展。
2.严格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参评条件、程序和名额,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保推荐的候选集体和个人的事迹真实、可靠,具有代表性,真正推出一批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3.按时申报。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者要有详细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表(见附表)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均一式3份),于2003年12月1日前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共青团中央青农部,邮编:100051
联 系 人:尹虓,电话:010-85212321,85212012, 传真:85212015
附件:1、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个人推荐表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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