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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保护母亲河工程始终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关键与牵动。为积极响应江泽民总书记“保护母亲河”的伟大号召,贯彻落实山东滨州会议精神,推动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大力开展“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并从今年起每年择优命名一批全国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现将《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命名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2年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将命名第一批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宁缺毋滥的态度,从竣工满一年的保护母亲河工程中精心推荐1个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并将申报材料(包括: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竣工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于2002年8月15日前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全保领发[2002]1号
为加快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步伐,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向前发展,从今年开始,每年命名一批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质示范工程的申报
(一)范围
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建设的各类保护母亲河工程,包括绿色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草原工程以及纪念林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具备:1、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建设;2、治理成效良好,苗木成活率在90%以上,成果巩固;3、治理措施、建设机制具有示范意义;4、具有完善的后期管理方法;5、具有较强的育人功能;6、项目竣工满一年。
全国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地方各级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规模由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申报上一级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本级的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称号。
(三)申报单位
县以上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都可以申报全国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不论何级申报,均应由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以省为单位统一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及省以下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申报参照执行。本级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须报上一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四)申报材料
包括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竣工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等材料。
二、优质示范工程的审批命名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报告后,将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召开办公会议正式审定。对通过公示、评估、审定的项目,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名义命名全国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原则上全国优质工程的命名每年11月份举行一次。每年命名的优质示范工程一般不超过20个。
省及省以下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审批命名参照执行。
三、优质示范工程的管理
(一)各地要加强对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管理。建立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管理档案,逐步完善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实行立碑制度。凡获得“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要在项目区的显要位置以江泽民总书记为保护母亲河行动题词手迹立碑(样式见附2)。
(三)优质示范工程正式命名后,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等方式,对保护母亲河优质示范工程日常监察,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将在项目区聘请特约督察员,对项目进行监督。
(四)项目检查考核实行红黄牌制,对管理混乱,不符合优质示范工程条件和要求的,出示黄牌,限期半年整改,到期仍不达标则出示红牌,并取消优质示范工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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