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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确认办法(草)
第一条 为倡导可持续发展、健康消费,鼓励企业实现环保达标生产,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并吸收更多的社会公众和企业投入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设立“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
第二条 “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范围为生产、生活用品。
第三条 “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的确认工作坚持标准明确、从严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的确认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环保、工艺、质量检测、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进行评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申报“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 1、获国际、国家等权威机构的认证或颁发的环境质量认证证书,产品本身为绿色产品。 2、产品质量高,通过或超过国家有关质量认证。 3、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产品生产及流通各环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废弃物处理等生产、工艺、流通过程中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通行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在同行业中销售量名列前茅,其生产规模、资金及技术等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具备强大发展潜力;企业及产品在社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得到广大消费者好评;企业内部经常开发环境保护的各种活动,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基础和氛围。 5、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捐植保护母亲河生态林5000亩以上,或对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给予其它较大支持。
第六条 申报及确认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企业有关资质证明、绿色或环保产品质量的认证证明、产品简介等材料。 2、初审: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交专家组论证。 3、确认: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向企业统一颁发“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证书。
第七条 使用和管理 1、凡获得“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的产品,其所属企业若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等对外宣传时,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授权商标注册机构)签署“保护母亲河”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商标许可使用的备案费由使用“保护母亲河”商标的企业负责承担。 2、凡获得“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的企业,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的确认结果,在中国青基会备案,自觉接受中国青基会对保护母亲河行动专用商标的管理。 3、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的“保护母亲河产品”称号的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终止许可使用协议,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4、已确认为“保护母亲河标志产品”的产品,一旦质量、信誉等出现问题,将取消其标志产品资格,终止使用许可协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审之起执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基会对相关条款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