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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授予办法(草)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支援国家的生态环境建设,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
第二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授予对象为在保护母亲河行动中作出特别贡献的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
第三条 申报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的人士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关心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参与各种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个人或所在企业向保护母亲河行动捐植保护母亲河生态林2500亩以上,或给予相关活动重要支持。 2、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心,遵纪守法。 3、所在企事业资信度高,且产品生产及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废弃物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条 授予程序: 1、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的负责人或个人进行资格认定。 2、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
第五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特殊贡献奖获得者须填写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备案表(见附件)。
第六条 对于保护母亲河行动特殊贡献奖获奖者,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获奖者以后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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