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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组好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保护母亲河网站  www.momriver.org 2007年09月15日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组好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团委、绿委、人大环资委、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厅(局)、农业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厅(局)、青基会:

    “母亲河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批准,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设立的重要奖项,旨在表彰奖励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首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成功评出了一批自觉实践“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理念,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亲切接见了全体获奖者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热情称赞和肯定他们竭诚尽力为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的贡献,并要求“一代一代人持之以恒,实实在在地干”,“使我们的祖国山更清、水更绿、山川更加美丽”。

    根据《“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附件1)中“母亲河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的规定,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将从2001年11月至2002年9月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评选表彰活动,是继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开创工作新局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进一步发现、褒奖、传播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倡树文明新风,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表彰奖励机制,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各地、各单位要给予充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

    2广泛推荐。要大力宣传评选活动,让更广大的社会公众、组织了解评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使更多参与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人士进入推荐视野,使推荐人士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竞争力。

    3严格把关。要以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多方听取党政领导及群众意见,确保推荐人选事迹的真实性、可靠性。

    4按时申报。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填写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附件2),并于2002年2月底前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051; 联系人:郭孟谦、裴桓、黄大伟, 电话:010—85212012,85212015, 传真:010—85212015,
网址:http://www?momrivef?Org)。


    附件:

    1《“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2第二届“母亲河(波司登)奖”推荐人选申报表附件1: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为我国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业中来,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 “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母亲河奖”获奖者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不受国籍、年龄、职业限制。

    第四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五条 评委会由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领导,生态、环境方面著名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主要媒体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

    (一)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在保护哺育中华民族和一方人民的母亲河一一大大小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中成绩卓著。

    (二)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知识,创作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作品,影响广泛。

    (三)发明或推广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效果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其他重要支持。

    第七条 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奖励基金”,接受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并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给予冠名权,即“母亲河(***)奖”。捐助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保护母亲河特别奖”。

    第八条 “母亲河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母亲河奖”每年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其中包括2名左右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 “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及社会发布公告。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主办单位均可推荐参评人选1名。个人、单位亦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或荐他。参评人选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外候选人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初选,按1:1?5至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评委会。

    (三)评委会对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对正式候选人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须超过半数)产生当年的“母亲河奖”获奖者。

    (四)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委托“母亲河奖”获得者所在地方(县及县以上)保护母亲河领导机构或团组织,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国外获奖者,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评选标准的,由评委会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

    (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举行颁奖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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