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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关于“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八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关于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中青联发[1999]1、2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是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中国青基会设立的,用于资助植树造林、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基金。 第二条 中国青基会是“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的受理、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为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资源,形成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筹资、资助规模,中国青基会可依法授权各省级青基会,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名称统一为“保护母亲河行动某某省(区、市)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省级基金属全国基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不设立市(地)、县级基金。未经中国青基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该项基金。 第五条 省级青基会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省级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必须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协议,接受中国青基会的指导和管理,开设专户、设立专帐、专人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基金管理规则。 第六条 各级青基会的法定代表人对设立的“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的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对保护母亲河行动有关的法律文书的签署和资金筹集、资助款和工作经费的拨付等一切资金往来的凭证的签署,实行各级青基会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制度。
二、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中国青基会和其授权的省级青基会,面向海内外向赞成保护母亲河行动宗旨的团体、人士募捐,筹集“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所有捐款包括指定用于工作管理经费的捐助全部进入该项基金。 第八条 经中国青基会或其授权的省级青基会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可在指定的区域、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代筹资金。所筹资金必须按时全额交中国青基会或其授权的省级青基会。 第九条 筹集“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摊派。 第十条 采取有奖募捐形式筹资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募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筹资、资助标准,即“200元捐植一亩林”、“200元捐建一亩坡地改梯田”、“5元捐植一棵树”。捐助标准的调整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所有向“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由中国青基会和其授权的省级青基会开具收据。数额较大的捐赠,捐受双方须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十三条 向“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捐款数额不限。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可在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中设立以捐方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可在“保护母亲河行动省级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中设立以捐方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各省级青基会每年度须按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将筹集的部分捐款上缴中国青基会,进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用于全国重点资助项目。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与保护母亲河行动宗旨相符的事业,专款专用。中国青基会管理的基金用于全国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资助项目;省级青基会管理的基金用于本地区的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对全国和省级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资助项目,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依据《“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办法》,根据工程进度、《协议书》的规定,采取报帐制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款。资助款自上而下垂直拨付,不得横向流动。 第十七条 全国和省级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资助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须按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要求,组建专门的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专门帐户,设立专帐,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资助款进行管理。中国青基会和其授权的省级青基会有权对项目资助款的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有明确使用意愿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得超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实施范围。 第十九条 对接受的捐赠物资,须进行清点登记,折款入帐,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手续。捐赠物资可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转赠、奖励、自用等,对不能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可以进行调换,将其转换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资助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物资或资金。 第二十条 实施“一对一”的捐助方式,让捐赠者全过程监督捐款的管理、落实情况,是保护母亲河行动赢得社会信赖和持续捐助的重要保证。对捐款2万元以上的个人、10万元以上的机构,须以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其捐植的树林或捐治的流域命名。名称统一为“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绿色希望工程林”或“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治理区”。对捐款200元以上的个人或机构颁发由全国统一设计的《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捐助纪念卡》,告之捐植树林或捐治流域的行政区域位置、地理位置和植护者。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解释、修改权在中国青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