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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八日
“保护母亲河工程”包括“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核心和关键。为保证全国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中青联发[199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目标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资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长期性、大型群众性公益事业。先期规划从1999年到2003年,通过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黄河、长江及其它主要江河流域国家重点生态工程治理区,以及地方政府规划的造林绿化、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资助建设100万亩以上的生态工程。
二、资助资金标准及构成 1、全国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按200元/亩的标准资助。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项目总规模的50%资助;国家部委专项投入项目总规模的40%;相关地方政府投入不少于项目总规模的10%。如工程设计造价低于上述资助标准,按9:1的比例由全国领导小组和项目法人分别落实;如工程费用超出上述标准,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 2、地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地团组织、绿委、水利、林业、青基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并协商落实。
三、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 1、“保护母亲河工程”分为全国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名称统一为“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项目”或“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2、全国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绿色工程须是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 3、地方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由地方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确定。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报批立项 1、申报立项条件: (1)申报项目原则上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且相对集中连片(“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必须在现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项目用地主要为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以及退耕还林地)。 (2)有详细科学的规划设计; (3)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申报地政府配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二部分有关规定落实,同时每年再为项目负责机构(项目协调办公室)匹配不低于工程总投入2%左右的年度工作经费; (4)工程项目要有健全的管理运作机制(土地承包关系、产权确定、资金管理、营建管护等); (5)项目法人必须在银行金融单位开设工程项目专户,建立专帐,并由金融单位出具地方政府所配套的相关资金证明或担保文件。 2、立项申报材料及内容: 包括立项申请报告、论证及推荐意见和项目建设方案。 (1)立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附规划设计单位对申报项目的论证及推荐意见。“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同时应附省级水利或水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国家专项资金的投资安排计划。 (2)项目建设方案 (2-1)项目区域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及提出的背景,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状况,林地状况及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危害及治理情况,项目区劳务能力。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2-3)项目建设的内容及规模:包括工程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技术及建设进度,关键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投资预算(指项目总投资、分项投资及资金安排)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和项目总体评价。林种结构规划和立地类型表、造林技型表;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还包括各项治理措施规划、单项工程设计,具体内容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国家标准GB/T15772-1995)。 (2-4)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对策、措施:包括工程建设规模及小班划分、治理区划分;造林模型或治理模式设计;工程建设安排及苗木、林区防火线以及防火林带等基础性设计;工程建设保障措施、要求;信息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 (2-5)附图、表:包括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图,项目区域规划图、位置示意图,工程量(指总用工量、分项用工量、总用苗量及其它辅助材料的需求量等)表、资金预算表等必要图表。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附图还包括水土流失现状图,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 (2-6)有关附件。 3、年度作业申报材料及内容 (1)年度作业申报材料:省(区、市)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申请审批年度作业的报告,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的审查意见。 (2)年度作业设计及内容 (2-1)作业设计(年度计划)说明书、年度治理措施分布图和计划表。 (2-2)作业施工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2000),包括小班建设设计记载表和施工小班一览表 (2-3)工程小班责任划分及相关负责人明细表,小班承包责任书等。 4、申报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团委、绿委、水利、林业等部门作为项目负责机构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向省(区、市)领导小组申报。 5、审批单位: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确认可行后向全国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立项报告,全国领导小组终审批复。 6、审批程序 (1)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作业设计进行技术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向全国领导小组提交考察、审核报告。年度作业设计的审核以上一年度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为前提; (2)全国领导小组依据专家组的审核、监察验收报告,召开办公会议对申请立项项目或年度作业设计进行最终审定; (3)项目批复和年度作业设计批复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程部主任、基金部主任与兼任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一位水利部水保司或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的负责人依照“一致同意”原则,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全国领导小组领导签发。 7、申报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各全国重点资助项目将下一年度的作业设计报全国领导小组。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 1、法人主体:申报单位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 2、法人权责: (1)承担工程项目全部法律责任; (2)严格按照申报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及后期管护; (3)每年及时将第二年的工程项目作业设计或项目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 (4)行使全国领导小组授予的其它权力; (5)妇承担全国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义务。 3、法人资格期限:项目一经批定自动取得,工程项目全部实施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自动消失;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淤地坝、骨干坝等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法人终身负责制。 (三)资助资金报帐式拨付 1、资金报帐条件:全国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每年度进行实地监察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按预算计划报帐。 2、报帐程序:由项目办公室准备报帐单据,并经项目法人负责人审签,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每年一次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拨付。 3、年度资金拨付:年度工程资助资金报帐原则上采取“5:3:2”制,即所有年度作业资助资金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拨付,拨付比例分别为50%、30%、20%。 4、年度拨付资金构成:工程建设第一年内拨付100元/亩,其中国家专项资金和社会筹资80元/亩,地方政府配套资金20元/亩;第二年拨付60元/亩,第三年拨付40元/亩,由社会筹资和国家专项资金解决。国家专项资金保持原有拨付渠道不变。“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国家专项资金经水利部批准后,由各省(区、市)水利水保部门从现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5、资金拨付期: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一般在该年度作业验收合格后的1月内拨付到项目专用帐户。 6、资金管理:全国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所筹资金使用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工程项目资助资金。 (四)实行工程建设监察制 1、全国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进度、质量实施监察。各级项目法人都要制定项目监察和管理制度,聘请专门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2、全国专家组在第二年度工程开工以前对项目上年度作业依据项目规划,到项目建设区进行质量监察、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交全国领导小组作为资金拨付及审批下一年度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的重要依据。 3、项目法人及其他工程有关单位、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家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不得有其它危害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法、不当行为。 (五)实行产权预先确认制 1、在全国领导小组委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项目法人签订《“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工程项目资助协议》后,由相关项目法人依照全国领导小组正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对外实行工程招标。 2、投标主体以当地农民为主,社会个人、机关、团体和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可投标。 3、工程只能进行一次性招投标,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进行转包。 4、年度工程项目的投标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明确土地使用权,并预先确认林木权或治理工程权属。 5、项目法人及时将中标的自然人或法人、“四荒”地使用权明细表(包括规划实施前已经拥有规划中区域工程产权的产权人)抄送省(区、市)领导小组,经省(区、市)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 6、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即把项目移交于产权所有者,并颁发林木权证和治理工程所有权证明;同时与产权所有者签定合同或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对林木及其它治理工程的管护权能及职责,以确保项目效益的发挥。
五、检查、验收 (一)主体:全国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及省级林业、水利水保部门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二)范围:所有“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资助项目。 (三)验收步骤:项目法人自查,省(区、市)领导小组复查,全国领导小组专家组实地核查验收。 (四)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检查验收、竣工检查验收和不定期检查。 1、年度自查、复查和验收: (1)项目法人在年度作业结束后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2)省(区、市)领导小组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组织省级专业设计单位,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工程项目的复查,并将复查报告及项目检查验收申请报告会同项目下一年度作业申请报告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3)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根据省(区、市)领导小组的复查报告及申请报告,组织专家组实地核查验收。 2、竣工检查、验收: (1)项目法人在工程最后年度作业完成的同一年,向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同时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省(区、市)领导小组在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最后年度复查后对整体工程予以初步竣工验收,并将年度复查报告、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3)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根据省(区、市)领导小组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 3、不定期检查: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组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作为对工程项目质量监察的重要方式。 (五)检查验收标准、要求 1、绿色工程专业检查、验收的质量标准、要求: (1)项目建设面积:工程项目建设面积核实率100%。 (2)乔、灌、草合格率:当年成活率在90%以上,经补植三年后乔木林地保存率达95%,灌木林地、草地达100%;林木分布均匀,群体结构合理。 (3)育苗:按国家颁布的《育苗技术规程》要求。 (4)其它:森林病、虫、火、鼠、畜“五害”和林地资源消耗量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2、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业检查、验收标准和要求: 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T15773-1995)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T16453 1-16453 6-1996)执行。 3、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检查内容、要求: (1)组织领导 (1-1)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成效评价,行政、技术责任制落实情况; (1-2)《“保护母亲河工程”全国重点工程项目资助协议》执行、落实情况; (1-3)宣传发动情况。 (2)资金管理 (2-1)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2)资金投向情况及效果; (2-3)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3)项目管理 (3-1)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2)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综合性有效管理情况; (3-3)严格按国家规定有关档案管理情况; (六)检查验收后,整理有关资料并严格归档。
六、审计 1、每年底至第二年初,全国领导小组工程部或其委托单位对工程项目依法审计,并向全国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2、全国重点资助项目的有关审计费用由全国领导小组基金部支付。 3、有关审计的其它事宜依据《关于“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奖惩 1、全国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国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检查评估,并根据工程项目综合建设情况,予以奖惩; 2、工程建设中出现资金使用、建设质量等问题时,本着从严原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即取消项目所在省(区、市)以后全国重点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它 1、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2、各地可依照此办法制订地方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并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